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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消〔2016〕420号 关于继续实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管理的通知

来源:admin 发布时间:2017-01-03 09:36:25 浏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公消〔2016〕420号


关于继续实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消防局:

 

  部消防局印发《关于贯彻实施<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公消〔2014〕122号),明确自2014年5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行临时资质管理。根据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的实际情况,部消防局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继续实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管理;待条件成熟后,再全面实行正式资质管理。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换发临时资质证书或延长资质有效期。

 

  一、要严格执行《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和《关于贯彻实施<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公消〔2014〕263号),建立完善地方法规制度和配套机制,不断加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工作。要积极推动建立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人员的执业行为。

 

  二、要积极稳妥地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审批,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办理,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前置条件,不得改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类型、等级和执业范围,不得违法限制消防技术服务市场准入。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推动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许可纳入政府行政审批大厅或者窗口统一办理,纳入当地政务监察和法制监督范围。

 

  三、要督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加强内部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明确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的职责。要加强业务流程质量管控,完善质量控制程序、业务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等质量管理文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四、要通过研发应用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管理系统,探索建立全流程跟踪检视机制,推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现规范服务、优质服务、“阳光”服务。已经应用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管理系统的省份,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严禁行政审批涉企收费的要求,严禁公安消防机构和软件运行管理商收取软件运行管理费、注册费或者其他形式的收费行为。

 

  五、要加强对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情况纳入公安消防部门监督检查内容。要针对本地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存在的问题,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专项检查。要结合对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倒查消防技术服务不规范、不到位的问题,依法查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要推动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情况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发挥好社会监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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